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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50多萬元,行賄60多萬元外加兩根金條,這位副局長還沒來得及“撈回本”,就被判了刑。記者23日獲悉,廣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長越健泉犯受賄罪、行賄罪,被廣州市中院終審維持9年有期徒刑的判罰。越健泉是廣州市民政局窩案的涉案人之一。
今年45歲的越健泉出生於廣州,大專文化程度。2009年年底,他為了從廣州市荔灣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昇任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送給時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兼黨委書記的李治臻人民幣10萬元。2009年底至2012年間,越健泉為了工作調動、分工等利益,又先後多次向李治臻行賄人民幣共60萬元、加拿大幣1萬元、金條2條。
法院還查明,2004年至2010年,越健泉利用其職務便利,收受金半島酒家負責人周某等多人的賄賂共人民幣50萬元、港幣5萬元及友誼商店購物卡0.5萬元。
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對越健泉判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以行賄罪對其判刑5年,決定執行刑期9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沒收後上繳國庫。越健泉上訴後,判決獲廣州市中院終審維持。
至今,廣州市民政局原領導班子貪腐窩案多人已獲廣州市中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