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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樓頂漏雨,頂樓居民幾次維修,並為此支出維修費數千元。事後,因要求樓下居民分攤費用未果,頂樓居民將5家鄰居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樓頂屬於原、被告共有部分,雙方應共同承擔義務,據此一審判決五被告各給付原告用於修復共有樓頂的維修費333.33元。
市民肖某是本市紅橋區某小區居民,居住在頂樓603室。據肖某稱,2008年因樓頂漏雨,她與103至503的五家鄰居共同出資對樓頂進行了第一次維修。2009年3月,一場風雪致使上次屋頂鋪的油氈掀起,造成肖某屋內大面積漏水。肖某請來專業維修隊重新鋪設油氈,花費2000元。因上次五家鄰居已經出資,肖某此次便向紅橋區房管局諮詢是否可以動用維修基金,房管局答復說2003年以前的商品房沒有維修基金,不歸其負責,應找開發商。由於肖某所在小區開發商已聯系不到,肖某便自行找維修公司進行維修。事後,肖某曾找到樓下的五家鄰居欲均攤維修費,但協商未果。2012年,因房頂再次發生漏雨,肖某又花費2000元找維修隊進行了維修,並就此起訴五家鄰居,要求對方承擔上次及此次的維修費用共計4000元。
訴訟中,被告五家鄰居均辯稱,原告從未與被告商量過如何維修、找誰維修,自己修完就向被告要錢,讓他們覺得『不妥』。第一次修理雖然沒有通知被告,但五被告礙於鄰居情面還是每戶給了145元錢,第二次維修原告又沒告訴被告。原告總說是維權,但被告也應當有知情權,既然原告就維修事宜沒有告知被告,被告就不同意承擔維修費。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我國《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建築物的屋頂屬於住宅的共有部位。本案原、被告系同一單元同一立面樓房的住戶,系同一建築物內的業主,本案樓頂應屬於原、被告共有部分,原、被告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並應共同承擔義務。原告在樓頂發生漏雨後,在小區並無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情形下,其自行聯系維修隊對其房屋以上樓頂部分進行修繕並無不妥。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2009年維修樓頂支出2000元,對此予以確認,但其主張的2012年修繕房屋所支出的維修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上述費用2000元應由原、被告六戶業主平均分擔,五被告應各分擔333.33元,並將所分擔費用交付原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律鏈接
《物權法》第70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72條第1款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記者孫啟明實習生潘一維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