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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呂先生稱,生活中很多電子設備使用的都是鋰離子電池,我經常多準備一塊鋰電池備用。有一次,我乘飛機時將攜帶的備用鋰電池放在行李箱內準備託運,但是被機場安檢人員禁止。請問這是爲什麼?
記者: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安檢部門專業人員介紹,根據我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和《旅客和機組關於攜帶危險品的航空運輸規範》規定,旅客攜帶鋰電池乘坐飛機時,有一些注意事項,其中沒有放置在電子設備內的備用鋰電池,只能隨身攜帶,不能託運。
按照規定,放置在人們平時常用的手機、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可隨電子設備託運或隨身攜帶,但電子設備應有防止意外啓動的措施。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瓦時),人們常用的電子設備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額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鋰電池,比如某些新聞採訪器材、影視攝製器材、演出道具以及醫療器材、電工工具使用的鋰電池,其額定能量有可能超過100Wh,這些鋰電池,應經航空公司批准。
按照規定,備用鋰電池隨身攜帶時,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可將備用電池放置於原廠零售包裝內,或對電極進行絕緣處理,比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將電池單獨裝在塑料袋或保護袋中。額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備用鋰電池,隨身攜帶不能超過兩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移動充電器、充電寶也不能託運,只能隨身攜帶。記者韓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