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昨天獲悉,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已被市二中院終審認定受賄229萬元,判刑14年。此前,李學智被西城法院一審認定受賄30餘萬元判處12年,檢方抗訴獲采納。
指控受賄231萬一審認定30餘萬
李學智2009年3月被任命為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2010年6月起任該中心督查三處處長。2012年1月4日,他因涉嫌受賄罪被羈押。
檢方指控李學智的受賄金額共計231萬餘元。指控稱,李學智利用其職務便利,於2011年1月間,在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核查的過程中,以停產整頓為借口,先後從該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或索要共計190萬元及價值3.4萬餘元的5部三星手機;在河南省安陽市和新鄉市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以給檢查組購買化妝品為名,伙同其妹夫劉某先後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16萬餘元;在河南省鶴壁市淇縣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以處罰整頓為借口,先後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2萬元及茶具、紀念幣等物品,價值1.2萬餘元。
此外,李學智在擔任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期間,在對劉某考察時,於2009年4月間從劉某處收受或索要現金共計18.6萬元。
去年9月,西城法院審理後對檢方指控的190萬元、5部三星手機及2萬元未予認定,認定李學智受賄金額為30餘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檢方抗訴請企業老總出庭
宣判後,檢方抗訴認為李學智的受賄金額共計231萬餘元。李學智則上訴,要求法院宣告自己無罪。
二審開庭時,控辯雙方就涉案的190餘萬元款物的性質辯論激烈,檢方還讓宋某出庭作證。
宋某說,2011年1月13日,李學智帶隊進入新亞紙業檢查,稱企業環保偷排全國罕見,當天停產。宋某說,他的企業沒有偷排,感覺被敲詐,想找李學智說明情況,李學智要求他單獨去賓館見面。
他先拿10萬元去找李學智,但李學智說得拿三五百萬。他隨後又送去30萬元和5部三星手機,但李學智讓再拿300萬元給領導,否則就整死新亞。他隨後帶著150萬元現金來京給了李學智。
李學智則稱宋某一派胡言。他說新亞紙業確實存在污染嚴重等問題,他沒有找宋某要錢,是宋某一直追著要見他,主動給他送錢。前期的40萬元他要退,但宋某就說委托他幫忙給孩子辦理北京戶口,後期的150萬元是宋某借給其“前妹夫”劉某的,他是擔保人,有借款書為證,且劉某後來已將錢還給宋某。
但檢方認為,借款書是李學智提供的,只有復寫本無原件,不具備鑒定筆跡和書寫時間的條件,不應作為證據使用,宋某也說沒有見過該借款書。李學智是在知道自己被調查後纔委托劉某退錢,目的是掩蓋犯罪。
終審改判認定受賄229萬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多項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實李學智收受或索要宋某現金190萬元及5部手機。李學智提供的借款書各方簽名均為復寫形成,無法證明其真實性,該借款書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宋某亦當庭否認在借款書上簽過名,相關款物不能認定為借款。檢方的相關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對於檢方指控李學智索要河南淇縣污水處理廠現金2萬元的事實,二中院認可一審判決,認為李學智收受2萬元後及時上交,不是受賄。
法院終審認定李學智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共計229萬餘元。原審法院所作判決,定罪准確,但對起訴書指控李學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萬元及手機的事實不予認定有誤,應予改判。李學智部分犯罪事實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
二中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
昨天,李學智的辯護律師熊智表示,李學智家屬已經委托他繼續申訴,堅持認為李學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