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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如皋市委原常委、如城鎮原黨委書記黃建龍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黃建龍以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建龍於2004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擔任中共如皋市委常委,如城鎮黨委書記、鎮長,常青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土地出讓、土地出租、職務晉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上海力夫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南通中鐵華宇電氣有限公司等單位及個人所送款物,合計價值15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建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8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其自首、部分退贓、悔罪等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