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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最新修訂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規範》正式發佈。作爲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教科書”,其新修訂了新建商品住宅監管內容,增加預定監管,公示材料補充《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議》示範文本;修訂經紀機構監管內容,增加經紀人員、房屋信息監管;增加監管措施,補充監管手段,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規範》要求,對新建商品住宅開展日常監管,各監管部門每月對本轄區全部新建商品住宅項目銷售現場至少巡查一遍。新建商品住宅項目辦理《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開始納入監管範圍,開展日常監管、專項調查等。
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銷控表》,即全部準售房源的在售房屋信息,包括:單套房屋的單元號、建築面積、銷售單價上限、銷售狀態、房屋用途等。《銷控表》應當以幢爲單位,整幢房屋售罄後,可不再公示該幢房屋的《銷控表》,否則一律予以公示。《銷控表》每套房屋的銷售單價上限、銷售狀態應當與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www.tjfdc.com.cn)內容一致。房屋銷售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單價上限調整的,應當重新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備案後,開發企業應當在2日內將調整後的銷售單價上限重新公示。
開發企業應當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才能銷售房屋,不能無證售房或變相無證售房。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採取內部認購、預定、優先選房、排號、發放VIP卡、招募會員等手段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費用,進行非法售房的行爲,都將被視爲無證售房。
開發企業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通網籤功能後,10日內,應當將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對外公開銷售,不得捂盤惜售。
開發企業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通網籤功能後,超過10日。未開盤對外銷售的行爲,以及購房人預定時,開發企業不訂立商品房預定協議的行爲都視爲捂盤惜售。
地產中介嚴禁捏造散佈漲價信息
按照新版《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規範》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紀人員數量、執業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房屋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都將列入日常監管。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爲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等。
日常監管中,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全部材料,其中就包括明確中介機構的服務收費標準。最高收費標準:(1)房屋買賣居間代理服務費,爲成交價的2%,買賣雙方各1%;(2)代辦有關事項過戶手續服務費,爲400元,買賣雙方各200元;(3)代辦貸款服務費,爲600元,買方承擔;(4)單獨代辦產權過戶手續服務費,爲300元,買方承擔;(5)租賃中介經紀服務費,爲1個月租金,租賃雙方各50%。
房企重大違規暫停辦理銷售許可證
新修訂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規範》提出,市場監管中發現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爲的,可以採取責令當場整改、責令限期整改、約談負責人等監管措施。
各監管部門每季度對本轄區全部經紀機構至少巡查一遍,對每個機構經營場所公示材料、經紀人員情況、房屋信息情況進行檢查,填寫檢查表,並將相關材料訂卷存檔。
在市場監管中,開發企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者約談開發企業負責人後拒不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監管部門上報市局批准後,關閉網籤功能,同時暫停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審批業務,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開發企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違法情節惡劣的,監管部門上報批准後,在本市主要媒體公開曝光。監管部門發現開發企業涉嫌無證售房、代理機構涉嫌未備案售房、代理無證房等違法行爲的,將相關情況和證據移送執法部門,經調查情況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