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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現已年過八旬的杜大娘9年前在公園內被大狼狗撲傷,此後,她兩次起訴責任人賠償均獲支持。隨後,她第三次起訴索賠。南開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相關法律,超過已確定的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由此,法院日前判決支持了大娘索賠殘疾賠償金的訴求。
2004年11月19日8時許,市民杜某在南開區一處公園內晨練,當其走到公園瀑布旁時,一條大狼狗突然躥出來,狂吠着衝向她,杜某隨即蹲下撿起一個尼龍袋子,試圖將狼狗嚇跑,不想其一揮袋子,狗就撲了過來,杜某嚇得摔倒在地,待她起身後,狼狗再次撲過來,致杜某摔倒在池子裏。後經診斷,杜某傷情爲胸11、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2005年5月,相關鑑定部門出具法醫學鑑定書認定杜某構成八級傷殘。後杜某分別於2005年7月和2012年3月,兩次起訴肇事狼狗的主人魏某及相關綠化單位賠償。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魏某承擔80%責任,被告綠化單位承擔20%責任。二被告兩次共計賠償杜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營養費等8.6萬餘元。據杜某稱,由於傷及脊椎需長期臥牀,疼痛難忍,且病情還在發展,並引發了各種併發症,以致其生活不能自理需長期有人照顧,爲此,杜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魏某及上述綠化單位賠償其康復治療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護理費合計1.4萬餘元。
此次訴訟,被告魏某未到庭,其提交書面答辯表示,原告的損害後果與其沒有因果關係,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某綠化單位則提出,原告的傷害是被告魏某的狗造成的,與其無關。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的規定,傷殘評定時機應以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原告於2005年自願申請傷殘等級鑑定,表明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傷害及其併發症已治療終結,且2006年3月17日,法院作出判決後,原告在之後的兩年時間內並未對原病情進行過相關的治療,庭審中原告也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本次訴訟治療費是必要的,故原告主張的康復治療費、交通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因其未能舉證證明需護理依賴,亦不予支持。關於原告主張的2012年3月19日至第三次起訴前2013年3月18日的殘疾賠償金一節,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二被告應給付超過判決書確定的給付年限後的殘疾賠償金,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的殘疾賠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由此,法院判決二被告依然按照8:2的責任比例,由被告魏某賠償原告7100餘元,被告綠化單位賠償原告1700餘元。 (記者孫啓明實習生潘一維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