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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被告人李某是本市某酒品牌銷售公司的一名會計。2004年3月份,李某利用自己擔任會計的職務便利,私自從該公司在某銀行的賬戶中開具了兩張轉賬支票,金額分別爲36萬元和24萬元。後來,李某將這兩張支票用於購買個人在河東區某小區內的兩套房產。之後,李某於2004年4月份離開了這家公司。2013年2月李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將全部贓款退繳。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以挪用資金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我們面對不屬於自己的錢財絕不能抱有任何僥倖心理,一旦佔有,即使事後歸還也不能改變犯罪的事實。千里長堤,潰於蟻穴,我們一定要將防微杜漸的意識深深地紮根在思想裏,踏實做人,勤懇做事,用我們的勞動爲自己和家人帶來舒心的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