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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6章45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國家祕密標誌應當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條例指出,國家祕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祕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註國家祕密標誌。國家祕密標誌應當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祕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祕密標誌作出變更。
條例對國家祕密載體管理作了7條詳細規定,包括收發國家祕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傳遞國家祕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關於銷燬國家祕密載體,條例要求“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燬的國家祕密信息無法還原”。此外,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