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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去年國慶節期間,年過六旬的張女士一早來到超市購物。在大門口處,兩名員工推運一列購物車經過,幾輛購物車脫離控制,張女士躲避着向後退,不慎摔倒。後經診治,張女士爲腰部外傷、腰2椎體骨折,並被鑑定爲十級傷殘。張女士遂將超市方告上法庭,索賠醫療、營養、護理、交通、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共計8萬元。日前法院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爲6萬元,一審判決,被告承擔其中70%,即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4.2萬元。
日前,法院審理認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在被告處等待購物時發生事故,受到損害,該地點繫到被告處購物的必經之地,被告作爲管理人應對該部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被告處工作人員在推運購物車時出現購物車脫離控制情況,導致原告因躲閃而後退摔倒,兩個行爲之間存在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被告在事故發生過程中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能控制自己的行爲,其並無證據證明與購物車發生接觸,故應認定原告對其所受損害亦有過失。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爲6萬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承擔其中70%,即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4.2萬元。
擊水律師事務所任波律師分析指出,依據《侵權責任法》,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