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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投資某銀行股票虧損約10萬元後,因懷疑該銀行披露的會計報告有假,他申請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查實並處罰。證監局辯稱,管某因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晨報訊(記者顏斐)管某投資某銀行股票虧損約10萬元後,因懷疑該銀行披露的會計報告有假,他申請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查實並處罰。後不滿證監局的回覆,管某狀告對方行政不作爲。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了管某的起訴。
管某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因信賴某銀行公開披露的報表以及審計機構出具的無保留審計意見而投資該銀行的股票,結果虧損約10萬元。經分析研究發現,該銀行公開披露的會計報告存在一系列虛假記載嫌疑。自己曾請求該銀行給予合法解釋,但該銀行一直未答覆。
後書面請求證監局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查實虛假記載嫌疑事實,並依法對該銀行及高管和審計機構某事務所、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後證監局答覆稱,經覈查未發現該銀行在投訴事項上存在重大差錯或虛假陳述行爲。
管某認爲,證監局的答覆明顯存在違法,覈查結果有錯誤。由於信訪答覆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故信訪答覆不是行政行爲。而證監局收到自己申請已超過60日,未作出其他行政行爲,構成行政不作爲,故請求確認證監局針對自己履行法定職責的請求,採取行政不作爲的行爲違法,判決證監局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證監局辯稱,管某因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此外,證監局以信訪方式對管某進行了受理、調查覈實和及時答覆,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不存在“行政不作爲”問題。
此案中涉及的第三人——某銀行、某事務所、某公司均認可證監局答辯意見,不認可管某主張。一審敗訴後,管某提出上訴。市二中院認爲,北京市證監局針對管某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進行了調查覈實工作,並將調查覈實結果對管某進行了告知。管某認爲證監局行政不作爲,沒有事實根據。因此,北京市證監局作出的答覆屬於履行對轄區範圍內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的法定行爲。管某如對該調查處理結果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