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春節期間是消費旺季,也是消費糾紛的高發期。將於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法》賦予消費者協會一些新的公益性職責,其中包括“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爲此,河東消協提示消費者在購物發生糾紛維權時,注意把握如下策略、技巧和方法。
一、勿使簡單問題複雜化。
例如某消費者購買傢俱後發現傢俱氣味嗆人,但不知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就想對所購傢俱進行鑑定,以便了解甲醛濃度是否超標。檢測甲醛濃度需要做破壞性試驗,消費者所購傢俱難免受損,如此操作就使問題複雜化了;甲醛本是無色無味的物質,儘管傢俱氣味嗆人,但鑑定結論卻未必是甲醛濃度超標,到那時消費者勢必又要自行承擔全部鑑定費用;如果消費者將簡單問題複雜化,導致矛盾雙方當事人關係僵化,將很難獲得好的維權效果。傢俱氣味嗆人,已經表明其不能正常使用,是無須另行舉證證明的外在直感的質量問題,消費者可直接要求經營者給予解決。
二、發生爭議時要與受理機關工作人員真誠合作。
向受理機關工作人員陳述事情經過時應當真實、全面。曾有一消費者到河東消協投訴稱:他在某飯莊就餐時,發現飲用茶水所使用的茶壺中有一隻蟑螂,經與經營者交涉和110民警調解,仍未能解決問題。消協人員調解時經營者一方提出,雙方在交涉中消費者有粗暴和不文明行爲。由於該消費者投訴時隱瞞了自己的過錯,消協人員對經營者突然提出的新情況毫無準備,一時沒有應對之策,只能當場對消費者的粗暴行爲給予批評,這又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導致消費者將矛頭直接指向消協人員,像這樣維權的結局只能是不歡而散,無果而終。
三、多打電話、少跑腿。
多跑跑看似無害、實則加大了維權的人工成本,使消費者在維權路上身心疲憊,導致維權進程虎頭蛇尾。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侵害之初,往往出於義憤和希望問題能馬上得到解決的急迫心裏,直接找到受理機關,此做法並不可取,以工商12315消法維權申訴舉報中心爲例它只是一個受理平臺,在獲知消費者的申訴、舉報信息後,會很快轉至有管轄權的工商管理部門,再與申訴、舉報人取得電話聯繫,此後,才需要申訴人前去遞交材料,接受調解。天津市消費者協會和市內各區縣消費者協會的諮詢熱線號,通過114查號臺很容易查到,消費者可通過信息查詢到各行政機關的消費維權熱線電話號碼。
四、調解前,應控制好情緒,調解中盡情宣泄情緒。
消費者到受理機關投訴時,往往情緒激動,此時,被投訴的經營者並不在場,消費者如不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容易將受理機關工作人員視爲遐想敵予以攻擊,將急於發泄的不良情緒傾泄到受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身上,事後又會擔心受理機關工作人員因受到冒犯而不肯盡心盡力。消費者的情緒是優質的資源,是維權的能量,消費者在調解現場對經營者嚴重侵害其權益的行徑,聲淚俱下地進行控訴,揭露和批評,有助於問題的解決。消費者如果在調解前提前宣泄了自己的情緒,那麼消費者就將自己的情緒變“寶”爲“害”了。
五、示弱不逞強。
消法維權工作是政府部門對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給予的特殊保護,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弱勢羣體,更應加大保護的力度。可是有的消費者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經營者發生爭執,出於義憤先行動手,將簡單的消費者爭議上升爲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將自己有理的事變成了自己犯法的事,這種做法極不可取。還有的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聲稱自己或家人有強勢的身份和地位,或有強勢的社會關係,其做法亦不可取。受理機關的調解工作要遵循自願原則,而經營者能夠接受調解,經受理機關依法後又能夠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協議,是因爲受理機關依法維權、以理服人、經營者也信服它的社會公信力。消費者逞強後,受理機關的公信力就會遭到經營者的質疑,調解人員再發表傾向消費者的意見,經營者難以信服,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可能性會降低。(通訊員姚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