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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1月16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出臺關於貫徹執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意見。
意見明確指出,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要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對象包括省級以下(不含省級)黨委、政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本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人員。
意見要求,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由各級審計機關分級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按照“突出重點,以任中審計爲主,積極開展黨政領導幹部同步審計”的原則進行,黨政領導幹部、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領導幹部和重點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應當至少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離任一年以上的領導幹部和離任前兩年內接受過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幹部一般不再列入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意見明確要求,要注重發揮各級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或聯席會議作用。領導組或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領導組組長由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擔任。領導組或聯席會議組成人員爲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聯席會議或領導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意見對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內容、重點、審計發現問題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提出具體要求。對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意見對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結果運用工作提出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在黨政領導班子或董事會內通報審計結果。對審計部門依法做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對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予以落實。領導組或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幹部管理監督機制,將審計結果作爲考覈、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審計結果,或者以適當形式對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記者張婷)
(來源:山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