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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受僱於保潔公司在影城從事保潔工作的一名男子,在撿拾到錢包後放在了單位的儲物櫃裏,而未及時上交。事發後,影城扣減了保潔公司2200元保潔費。保潔公司將該男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該損失。庭審中,保潔公司代理人以公司與影城簽訂的《保潔服務合同》爲依據,請求法庭判如所請。本市河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雙方簽訂的合同對被告男子並無約束力,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保潔公司與某影城簽訂了保潔合同,爲影城提供保潔服務。而男子譚某與保潔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應聘擔任保潔工作,每月工資爲1500元。保潔公司“管理制度”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崗位上撿拾他人物品不及時上交、據爲己有的,保潔公司都有權解除合同。2013年4月的一天,譚某在打掃影廳時,發現顧客遺留在座位上的錢包,就撿了起來,放在儲物櫃裏,之後下班離開了影城。失主當日下午報警。因譚某已經下班,民警讓保潔主管聯繫他,要求他到派出所。當晚8時許,譚某來到派出所,跟民警講他撿到錢包了,並與民警一起來到影城取錢包。後來,錢包通過民警交給了失主。
由於保潔公司與影城簽訂的《保潔服務合同》規定,若保潔公司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每出現一次,保潔公司應向影城支付保潔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根據該規定,保潔公司被影城扣減了2200元保潔服務費。影城給保潔公司出具的收據上寫明,是因爲譚某拾到顧客錢包未上交。
日前,保潔公司將譚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2200元。庭審中,保潔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譚某撿到錢包後應當及時上交,不應該把錢包放到儲物櫃,轉天再處理。根據原告和影城簽訂的合同,被告撿到物品應及時上交原告或影城,不應擅自放在儲物櫃裏,也不應轉天處理。被告的行爲違反了影城的規章制度。而被告譚某表示,當時因爲快下班了,又沒有失主問撿錢包的事,他就將撿到的錢包放到儲物櫃裏,準備轉天交給派出所。譚某表示,自己不應賠償保潔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被告在影城打掃衛生時,撿到失主的錢包。被告將錢包放在儲物櫃裏後下班離開。當日晚上8點多,被告到派出所,稱撿到錢包,並與民警一起取出錢包後交還給失主。原告提出的“被告撿到錢包未及時上交,經民警詢問後否認撿錢包,經民警播放錄像後才承認撿到錢包”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合同沒有約定未及時上交拾到的他人物品應當賠償損失。原告提供的員工管理制度,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原告與影城簽訂《保潔服務合同》的約定內容,對被告不具有約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200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