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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失職,致使老人病故,老人家屬將護理院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終老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護理院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9萬餘元。
林某於2009年被查驗出患有帕金森病、糖尿病等病症,經過住院治療,出院時病情好轉。考慮到家中沒有完善的護理條件和適宜的生活環境,林某的家屬選擇了廈門某護理院,並與之簽訂入院護理協議,約定依林某自身狀況確定護理等級爲三級護理,林某自帶護工一名,護理院爲林某按自理老人的標準提供服務。之後,林某出院就直接入住該護理院。然而在護理期間,林某的營養狀況、感染狀況等均有嚴重惡化的現象。
2010年8月,林某因更換胃管後進食中出現嗆咳、咳嗽、伴氣喘、胸悶、胸痛等情況被其家屬送至醫院治療,後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林某的家屬認爲,護理院沒有很好地盡到護理義務,屬於違約。在林某入院護理期間,林某多次出現發熱、冒冷汗等症狀,並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院方不僅消極對待,更是對家屬隱瞞林某病情和身體狀況。甚至林某在更換胃管之後出現異常,院方非但沒有及時組織搶救,更未告知家屬,延誤搶救時機,直接導致林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林某家屬要求院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餘萬元。
護理院辯稱,自己並不存在違反入院護理協議書的約定事由,且林某家屬所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及其計算標準於法無據。
庭審期間,經林某家屬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作出司法鑑定,鑑定意見認爲護理院對林某的護理行爲存在一定過錯,與林某死亡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其過錯參與度爲10%左右。
法院審理認爲,護理院在林某入院護理期間出現發熱等症狀後未引起足夠重視,未較好履行約定,致使林某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病故,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鑑於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認爲,護理院對林某的護理行爲存在一定過錯,其過錯參與度爲10%左右,因此,法院認爲,護理院的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失應當與其過錯程度相當,應爲林某家屬損失範圍的10%即39143元。
同時,法院認爲護理院在林某出現發熱等症狀後未引起足夠重視,應認定其實際提供的護理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根據護理院提供的護理服務品質,林某家屬有權要求被告減少收費。參照司法鑑定意見,認定護理院已按《護理協議》向林某實際收取的各種費用合計15540.88元,應予以適當減少10%即1554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