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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
原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化工公司副經理楊曉麗因涉嫌挪用公款等罪被判無期徒刑。案卷材料顯示,楊曉麗挪用的公款及濫用職權導致的損失,都流向了劉立新的公司。楊說,劉立新曾在金融危機時幫過兵工公司,她想“報恩”。(2月17日《京華時報》)
滴水之恩涌泉相報,乃是做人美德,然而報亦有道,不能逾越法律紅線。而最可悲的問題,不是高管逾越法律紅線報恩,而是相關國企資產防線太脆弱,內部監管形同虛設,管理者想挪用資金就能心想事成。
法辦個把違法犯罪的高管,並不能解決一些國企管理層濫用權力、監守自盜的問題,唯有從制度上反思。實際上制度漏洞未必很多很大,問題往往出在無效,缺少監督,進而監管責任意識淡漠。檢方指控,楊曉麗在明知劉立新控制的貿易公司沒有供貨能力的情況下,代表企業與該之簽訂《採購合同》兩份,以支付貨款的名義,挪用1370萬元供劉立新使用。這個情況很不好理解:作爲國企的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化工公司,內部沒有采購合同審查機制?副經理一個人說了算?副經理的權力如此之大,總經理、董事長該有多大的權力?
法院最終沒有采信被告人的“報恩”之說,而我認爲是否“報恩”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些高管可以濫用權力“報恩”。每倒下一個國企高管,官方必說反思並堵塞制度漏洞,然而直到現在,很多企業監管虛設問題仍十分嚴重,高管們的權力環境寬鬆有加;同時,每出現貪官和腐敗事件總是就事論事,鮮有倒查監管責任,這也是國企腐敗高發的主要原因。 (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