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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地面沉降是當前本市最爲嚴重的地質災害之一,市內六區工程建設因素引發地面沉降已經顯現。日前,本市出臺了《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辦法》,並於2月3日起施行。《辦法》確定,在地面沉降區內進行五類工程建設應當配套建設地面沉降監測設施,並加強地面沉降監測。
地面沉降是指由於自然因素或者人類工程活動引發的地下鬆散岩層固結壓縮並導致一定區域範圍內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質現象。根據《辦法》,在地面沉降區內進行五類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地面沉降監測,並採取必要的預防和保護措施,保證工程安全:1.高速鐵路、地下軌道交通、輕軌等交通工程;2.城市供水、排水、供氣、輸油等大型幹線工程;3.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4.高度超過80米的超高層建築;5.地面沉降重點控制區內易引發地面沉降災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災害影響明顯的其他重要建設項目。在地熱水控制方面,新增地熱水取水工程應當全部配套建設同層回灌系統;現有地熱水取水工程無回灌系統的,應當補建同層回灌系統。回灌水的水質不劣於源水水質。
法律責任方面,違反《辦法》,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1.未按要求配套建設地面沉降監測設施或者未進行監測的;2.需要疏幹抽排地下水,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3.疏幹抽排地下水施工過程中未落實經備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4.疏幹抽排地下水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對施工影響範圍區域的地面沉降進行監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