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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後,一男子竟舉刀將同居女友及其女兒砍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昨天下午,市二中院依法將故意殺人犯張志祥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42歲的張志祥系本市人,其與被害人王某某(歿年35歲)於2011年5月相識後同居。同年10月29日22時,張志祥與王某某的女兒趙某某(歿年14歲)在租住處因瑣事發生爭執,隨着矛盾的升級,張志祥衝動之下舉起菜刀分別朝王、趙母女倆的頭、頸部砍擊數刀,致二人死亡。而後,張志祥拿走王某某、趙某某的手機等物,駕駛王某某的汽車逃離現場。後張志祥用王某某的信用卡提取現金2000元。
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2年7月11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志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戴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