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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林涌浩通訊員/羅亞鵃)“我知道錯了,求求你們不要拘留我,今天我就先支付20萬元,餘款本金保證在3月底前付清。”日前,因爲未按照法院調解書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拖欠銀行185萬元債務長達14年,餘某某在過境時被邊防警察和大亞灣區法院執行人員控制。當天餘某某支付了20萬元,承諾餘款在3月底前付清,並提供了擔保人爲其保證。至此,大亞灣法院辦結了這起拖債賴債時間長達14年的案件。
據瞭解,1996年7月22日和25日,餘某某與中國工商銀行大亞灣支行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兩次共向銀行借款185萬元。後因餘某某未能按期償還,中國工商銀行大亞灣支行將其訴至法院。
經審理,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餘某某答應在1999年7月前付清上述款項。不過調解書生效後,餘某某仍拒不履行義務,中國工商銀行大亞灣支行於2000年8月1日向大亞灣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拍賣抵押房產所得款項約11.9萬元用於履行債務,後因被執行人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法中止執行。
2012年11月20日,申請執行人以發現餘某某有財產爲由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在恢復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積極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過均無所獲。經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調查後,發現被執行人餘某某經常往來香港,決定對其採取邊控措施。
日前,文錦渡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發現餘某某,並當即將其截留。大亞灣法院執行法官獲悉後立即奔赴深圳,在文錦渡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的協助下將被執行人餘某某押回法院。
經過執行法官的依法審訊,無處遁形的餘某某意識到法律責任無法逃脫,表示願意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當天就支付了20萬元,承諾餘款在3月底前付清,並提供了擔保人爲其保證。“我們瞭解過,擔保人有償還能力,如果被執行人未按照承諾如期償還債務,擔保人將承擔代爲還款的擔保責任。”大亞灣區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