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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去年曾報道過的“三人井下硫化氫中毒身亡”一案,日前由西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涉案公司副總及辦公室副主任均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年男子周某原系江蘇省一家泵業公司的辦公室副主任。2013年7月11日,周某接到其公司駐天津辦事處銷售人員楊某電話獲悉,公司生產銷售的一臺安裝在天津市西青區某處雨水泵站內的潛水泵發生故障,需進行維修,而後周某安排公司售後服務的三包維修工許某、張某到天津聯繫楊某進行維修。同年7月17日11時,楊某與許某、張某及所僱用的吊車車主吳某及司機等人,在上述雨水泵站內對故障潛水泵進行維修。其間,在沒有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及足以確保安全的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沒有對井下進行通風、檢測是否有有害氣體的情況下,許某盲目進行井下作業,從而發生硫化氫氣體中毒並墜落井底。由於楊某及吳某缺乏特種情況救援知識,隨後盲目下井救援許某,導致二人也發生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導致該三人當場中毒死亡。而後,周某及該泵業公司副總經理呂某被警方抓獲。
法院認爲,在此事故中,涉案泵業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呂某未能督促公司各部門有效地開展安全教育及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沒有組織落實關於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安全生產規定,沒有爲三包維修工配發氣體檢測設備及防毒設備,違反了相關規定,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被告人周某作爲該泵業公司銷售公司主管售後服務的辦公室副主任,其未能對管理的三包維修工進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在外派三包維修工時沒有明確責任人,沒有制定安全的施工方案,其行爲亦違反了規定,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於二被告人未認真履行相應安全職責,導致三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其行爲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鑑於事發後泵業公司與三名被害人的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且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