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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女士在挑選翡翠手鐲時,失手將手鐲摔裂。交易尚未完成,誰來負這個責任?近日,在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這位女士賠償經營者3000元損失,手鐲歸其所有。
2013年5月一天的,阮女士和同事來到方女士經營的商行購物。阮女士對一個手鐲比較中意,於是讓方女士拿給她看。方女士拿出手鐲,然後放在玻璃櫃臺的檯布上。阮女士拿起手鐲饒有興趣地觀看,但手鐲一下子從她的手中滑落,掉在了玻璃櫃臺上。再拿起來一看,這個翡翠手鐲竟然出現了裂痕。阮女士不願意再買這個鐲子了,而方女士卻認爲是阮女士將鐲子摔壞的,她必須購買。雙方爭執不下。無奈之下,方女士撥打了“110”。民警趕到現場後,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但她們仍然未達成協議。事後,阮女士到鑑定機構對手鐲受損情況進行了鑑定。爲挽回損失,方女士將阮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萬元損失,鑑定費由阮女士承擔。在案件審理期間,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000元;鑑定費由被告承擔800元,剩餘鑑定費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達成協議後,方女士當庭將涉案手鐲給付了阮女士。
本市法律人士劉戰飛表示,本案中的阮女士在購買該手鐲的過程中,因自己在觀看的時候操作不當,造成了該翡翠手鐲的損壞。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阮女士因自己的行爲給店主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賠償的時候,也不要一味地退讓,不能因爲自己存在過錯,就承擔超出自己應負的責任。在此類事件發生後,最好進行鑑定。(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