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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明知僱工沒有《特種作業操作證》,一施工指揮人員仍指揮該僱工進行電焊作業,以致發生火災,造成財產損失近百萬元。事發後,該指揮人員及僱工被西青區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刑罰。
本市男子張某及河南省男子馮某分別是本市一家玻璃鋼板公司在一家建築材料公司建造罩棚工程現場施工的指揮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2012年9月30日10時,在上述建築材料公司原料倉庫內建造罩棚時,張某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在未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要求沒有電焊操作證的馮某進行電焊作業,終引燃作業現場的外牆保溫板及防水材料、無紡布等物,造成火災,致倉庫內岩棉、玻璃棉及部分設備燒毀。經鑒定,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為95萬餘元。事發後,民事賠償已解決完畢。
鑒於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法院遂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