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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駕車時遭遇無蓋井,致車輛爆胎受損。事發後,該市民因無法確認事故井權屬人,遂起訴區道管所等三家相關單位賠償。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本案後認為,被告道管所對事故窨井有管理職責,其不能證明已盡管理義務,故判決由該道管所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租車費共計7220元。
2013年5月19日22時,市民王某駕車經過本市河北區金鍾河大街與群芳路交口的地鐵六號線金鍾河站施工工地時,意外遭遇無蓋井,致使車輛爆胎、減震系統損壞。經查詢得知,此路段為施工路段,井蓋的維護及管理應由地鐵公司負責。經溝通無果,王某將地下鐵集團、地鐵公司及河北區道路管理所推上了被告席,索賠車輛維修費、租車費等經濟損失。
法庭上,被告地下鐵集團辯稱,事故井位於地下鐵集團項目的紅線外,不屬於該集團建設項目范圍,本案責任應由井蓋權屬人承擔。被告地鐵公司則稱,事故發生在導行路上,該路段施工單位是被告道管所,事發時該路段已通車,根據規定應由井蓋權屬人承擔責任。被告道管所也提出,其只是負責路面的養護維修,井蓋不在其負責范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本案被告道管所作為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門,對地鐵施工范圍之外的導行路及相關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的職責。雖然庭審中,被告道管所認為應當由原告舉證證明窨井的產權單位,並應由該產權單位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但被告道管所對事故窨井的填埋行為表明其對窨井具有管理、維護的職責,且在原告與被告道管所所處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要求原告舉證證明窨井的產權單位將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故對被告該項抗辯不予支持。被告道管所可在賠償原告損失後,另案向窨井的產權單位主張權利。本案中,被告道管所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故應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地下鐵集團和地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事故發生地在被告地鐵公司開發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外,被告地下鐵集團和地鐵公司不是事故導行路的施工單位,亦不是事故窨井的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故對原告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可見,法律明確規定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是『管理者』。窨井作為城市公共設施,其管理者應為政府的職能部門,該部門負有對市政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檢查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負責修繕等具體的井蓋管理義務,若未履行該義務導致受害人人身或財產損失時,市政管理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義務和行政責任,應該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孫啟明通訊員王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