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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爲加強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和使用的管理,天津港(行情,問診)保稅區近日製定出臺了《關於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進一步規範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和使用。
《補充規定》明確提出,已購限價房的住戶不得違反規定將住房出租、空置、轉借、轉讓以及作爲經營性用房,管理部門不得爲限價房的出租進行登記備案。出現上述違規行爲的,暫停該住戶取得購房指標的單位新分配限價房指標資格;並自今年6月1日起,管委會要督促取得限價房指標的單位將限價房退回。對未實際使用過的限價房,保稅區管委會或受管委會委託的公司,可在原購買價格和有關稅費(契稅、大修基金等)的基礎上,按購買後時期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補償利息後,回購限價房。購買限價房後,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的,自開發商通知辦理入住時間起,按空置房處理。
《補充規定》指出,限價房申請實行資格初審制度。在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經濟區)註冊的企業有限價房需求的,先向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報以前已獲得購買的限價房分配和使用情況、擬新申請人員情況。申請購買限價房人員必須在符合條件的單位工作3年以上。對高級人才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放寬到1年。限價房主要用於解決企業骨幹且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未婚人員原則上不能申請購買限價房,可通過公寓等途徑解決住房困難。在企業工作五年以上,年齡滿30歲,對企業有特殊貢獻的未婚人員,經批准後,可以申請購買限價房。
根據要求,從企業取得限價房指標到分配給員工並將員工資料提交給管委會審覈部門,有效期限爲30天。個人取得購房證到完成購買,有效期限爲30天。取得限價房指標未在有效期內分配的,指標自動取消,該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取得購房證的人員,未在有效期內購買的,資格自動取消,並不得再次申請限價房,因特殊情況放棄購房的,需向管委會相關部門出具情況說明,經批准後,方可重新申請。
對分配購得限價房後不滿五年,因單位原因導致員工離職的,停止該單位新分配限價房指標資格;因員工個人原因離職的,補繳限價房和普通商品房差價後,方可辦理社險轉移等手續。集團或系統內部調動和離職後進入其他保稅區註冊企業就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