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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通報了一起加工利用“雞脂油”的案件,幾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自2004年以來,從周邊集市及山東省諸城市某食品公司、諸城市某集團公司、壽光市某食品廠等處收購生產加工過程中廢棄的雞脂、鴨皮等,在即墨市其家中及加工廠處,提煉加工成“雞脂油”後對外銷售牟利。
被告人王某、王某利、王某吉、王某珍、王某芝是生產、加工“琵琶梗”的業戶,爲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的賣相和口感,明知被告人楊某某生產的“雞脂油”系用廢棄的雞脂、鴨皮等提煉而成,仍購買並摻雜在棕櫚油中生產、加工“琵琶梗”並對外銷售牟利。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某用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並銷售,嚴重危害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屬於“地溝油”犯罪,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他五被告人作爲食品生產經營業戶,明知楊某某生產的系“地溝油”仍用於食品加工,其行爲亦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鑑於6名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並繳納部分罰金,分別予以從輕處罰;王某珍、王某芝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案發後投案自首,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經判前社會調查,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分別予以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法院一審對6名被告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王某利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王某吉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王某珍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王某芝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記者張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