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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居民在經過小區通道時,被突然下落的擋車杆砸傷致殘。事發後,該居民以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義務爲由將其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承擔過錯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8萬餘元。
市民方某是紅橋區某小區居民。2013年3月26日17時左右,方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小區通往8號樓的出入通道時,擋車杆突然下落砸到其鎖骨處,造成方某身體受傷及電動車受損。據方某稱,發生事故後自己當即報警,並於當晚去醫院就診,後與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協商醫藥費等事宜。方某說當時物業公司讓其先墊付,待康復後及保險理賠後再行賠償。經醫院診斷,方某傷情爲:腰外傷;胸12及腰1、2椎體右側橫突骨折;心悸;心律失常,共計花去醫療費1萬餘元。方某提出,其所經通道一直是小區機動車、自行車、行人的通道,擋車杆在事發前一個月就已經發生故障,物業公司作爲管理單位負有對擋車杆維護管理的義務,物業公司沒有及時修復,且不設置任何警示標記,是對自己造成損害的原因。爲此,方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2.7萬餘元。
訴訟中,經相關部門鑑定,方某脊柱損傷構成10級傷殘。被告物業公司當庭表示,其認可原告方某被擋車杆砸傷的事實,同意賠償其合理合法的損失。
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爲,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及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首先,關於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系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其對於小區通行道處的擋車杆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因其未盡到對擋車杆合理的維護管理義務,擋車槓突然下落致原告受傷,其應對此承擔過錯責任,對原告因此產生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對於原告合理的損失範圍,法院確認爲8.8萬餘元。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法律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飛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