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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施曉潔、劉曉頌集資詐騙一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施曉潔和劉曉頌因犯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施曉潔,女,1982年出生,被告人劉曉頌,男,1977年出生,案發前兩人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未作結婚登記而同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8月間,被告人施曉潔明知自己不具有償還能力,以幫順吉集團融資、幫企業還貸、投資等名義,以高額利息爲誘餌向被害人胡某等23人借款,並將大部分集資款用於歸還他人借款、利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等,致使被害人共計30512.74萬元資金不能歸還。
期間,被告人劉曉頌以幫順吉集團融資、幫企業還貸、投資等名義,以高額利息爲誘餌,向他人集資共計7511.88萬元,後將相關款項以更高的利息轉借給被告人施曉潔使用。期間,劉曉頌陸續收取施曉潔支付的利息共計1億餘元后,除歸還部分借款、利息外,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揮霍、隱匿,致使被害人徐某等人共計5240.715萬元的資金不能歸還。
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間,被告人施曉潔爲籌集資金歸還他人借款及利息,以經營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爲名,收取他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後,沒有支付相應貼現款,從而騙取資金共計16327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施曉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被害羣衆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被害人的絕大部分損失不能挽回,其行爲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劉曉頌爲施曉潔的非法集資提供幫助,並且其爲賺取息差另又從事非法集資,以詐騙方法對集資款予以非法佔有,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亦構成集資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餘建華通訊員鍾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