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在校寄宿的初中學生,週末離校後用私自配製的鑰匙偷開自家摩托車外出,結果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學生家長認爲學校對該學生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起訴要求學校賠償各種經濟損失160665.76元。近日,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小旺(化名)是一名初中一年級學生,就讀於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某中學。該校是一所全封閉式管理的學校,學生每週日下午進校,到週五下午放學後才能回家。2013年3月6日(星期三)晚,小旺班主任發現他擅自離開學校,即用電話聯繫他的父母,但電話未能接通。次日上午,小旺班主任與小旺父親取得聯繫,告知小旺擅自離校情況。下午,小旺的父親給小旺的班主任打電話,告知仍不見小旺回家。8日(星期五)晚上,小旺在自家的新房(尚未入住)用自己配製的鎖匙私自駕駛摩托車外出,結果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小旺的父母秦某、廖某認爲,發生事故原因在於學校疏於管理,即在封閉的管理情況下,小旺如何能脫離學校的監管,並且在脫離學校的監管之後,學校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因此,學校對小旺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起訴要求學校賠償因兒子死亡的各種經濟損失160665.76元。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教育機構只有在其履行教育、管理責任存在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且根據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只有當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時,學校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本案原告自認的事實看,原告已於3月7日從被告處得知小旺擅自離校的事實,次日,原告再次與被告聯繫,確認了小旺不在學校的事實。由此表明,被告已在第一時間內履行了告知義務。自被告及時將小旺離校的信息告知原告後,被告已盡監管職責,此時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已轉移至作爲監護人的原告處。原告在知悉小旺離校的事實後,更應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進行及時尋找或者報警,與被告進行及時聯繫溝通,掌握小旺動態。並且,小旺又是在其家裏駕駛原告的摩托車外出時發生事故,由此表明,作爲監護人的兩原告怠於履行監護義務,而被告對小旺的死亡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吳昀懋)
(來源:廣西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