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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4年1月23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消防總隊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就《規定》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及意義作了說明。
《規定》共二十九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條例》,借鑑了浙江、江蘇、廣東、重慶等省市的成功做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而制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規定》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職責進行了明確,特別是強調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在高層建築建設工程行政審批和備案環節的銜接,以加強監管,預防漏洞。
近年來發生的不少火災,就是因爲門窗上設置影響消防排煙、滅火救援和逃生的戶外廣告牌、大型景觀照明燈等設施,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針對這一現實問題,《規定》提出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審查高層建築景觀照明設置方案時,在要求其符合相關規定的同時,不得妨礙消防排煙、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
明確多業主、多使用人的高層建築應當確定管理者
同一高層建築有兩個以上業主或者使用人的情況較爲常見,而且有的產權、使用權和管理權分離,容易在管理上互相推諉,在經費投入上相互扯皮,導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或處於真空狀態。對此,《規定》明確:同一高層建築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者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管理者的確定有利於提升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明確高層建築共用消防設施維修費用的來源
一些較大的火災隱患整改難度大,主要是共用消防設施的整改經費不明確或者是明確了落不到實處,導致火災隱患長期存在。針對這一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的問題,《規定》通過保修期內、保修期滿後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沒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資金不足的,以及緊急情況下等4種不同情形逐一明確了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維修費用的來源。特別是對共用消防設施發生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或者不及時維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這一緊急情形,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規定,體現了本市特色。
明確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場地等應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誌
現實中,由於人們不能正確識別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場地而導致通道、場地等被佔用、堵塞的情況時有發生。《規定》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導下,按照相關標準對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場地、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車取水口等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誌,並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據悉,市公安消防總隊將以《規定》出臺爲契機,近期對全市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排查摸底,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於排查發現的違法行爲,將嚴格進行處罰,確保高層建築消防安全。
據悉,目前全市有高層民用建築8000餘座,其中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建築84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