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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僅因對向行走時發生身體接觸,兩名攤位緊挨著的商販發生口角,一人因不冷靜,抄起裝滿香油的瓶子將對方頭砸破,這一瓶子香油最終讓他付出了6000多元的代價。
原告張某和被告陳某都在農貿市場裡賣東西,攤位緊挨著。一天下午,二人對向行走時發生身體接觸,進而引發爭論,張某揮拳打向陳某臉部,陳某不甘示弱,抄起一個裝滿香油的瓶子,朝張某頭上砸去。之後,張某被送往醫院,並被診斷為『頭皮裂傷』,後被鑒定為輕微傷。張某將陳某告上法庭,索賠醫療、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護理、交通、鑒定等費用及經營損失共計2萬元。
庭審中,陳某辯稱,張某挑事在先,不同意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因此,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對自己的損害承擔次要責任。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經濟損失為8000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賠償其中的80%即6400元。
德唯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分析認為,本案被告用香油瓶砸傷原告,造成原告輕微傷的後果,屬於侵權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理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同時,原告拳打被告在先,對於損害發生也存在過錯。依據《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