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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35歲的阿玲從福田法院走出來時,手裏緊緊攥着一份判決書,雖然她明知這是一份根本無法執行的判決書,但對這位已經3年沒見過親生兒子的離異母親而言,卻有它獨特的意義。因爲判決書裏記錄了她孩子小敏跟着阿玲前夫出境的記錄,離婚後一直見不到孩子的阿玲希望有一天見到小敏時,能用這份判決書告訴孩子,“媽媽不是不想去看你,媽媽曾經找過你!”
阿玲的案例是目前法院遇到的探視權執行難案件中非常典型的一個。所謂探視權,指離婚糾紛中,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對小孩定期進行探視的權利。但由於家庭矛盾和感情糾葛,探視權糾紛的執行過程往往難以得到被執行人的配合,從而成爲一項執行難題。正如福田法院的陳秀鬆審判長所說:“這其實是一種感情問題,感情問題要用法律形式來解決,現實是蒼白的!”
近日,記者就此問題走訪了深圳福田法院,法官們希望能通過法律條文的落實和社會各方的關注,來共同解決這一難題。
案例剖析
打一場無法執行的官司她只爲日後相見有證據
陳秀鬆審判長告訴記者,探視權糾紛如果到了需要法庭去強制執行的階段,進入了執行程序,它的成功率是很低的,是最棘手的執行案件之一。孩子被送到異地、電話聯繫不上等等都是非常常見的執行障礙。
阿玲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個案例,阿玲執意去打一場無法執行的探視權官司,背後是一個讓人心酸的故事。35歲的阿玲跟前夫的婚姻維持了7年,生有一個男孩小敏,正如諸多的離婚例子的一樣,兩人沒能熬過7年之癢,最終感情破裂鬧上了法庭。阿玲前夫經濟條件優異,阿玲考慮到孩子跟自己的話,會享受不到良好的生活條件,所以並沒有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最終小敏判給了前夫,那時小敏只有2歲。離婚後,前夫及其家人拒絕讓阿玲去看望小敏。爲了探視權,兩人又磕磕碰碰了兩年,期間阿玲只在小敏的幼兒園外遠遠看過一次孩子。
然後,有一天,阿玲發現前夫的手機已經停機了,當阿玲找到前夫家裏時,發現早已人去樓空。開始,阿玲還以爲前夫一家是搬家了,但她後來多方打聽才知道,原來前夫一家已經出國。
在朋友的建議下,阿玲來到福田法院啓動了一場關於孩子探視權的訴訟。因爲無法聯繫上被告,法庭只能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通知阿玲前夫,最後,法庭也判決阿玲擁有每月4次對小敏的探視權。當然,這個判決幾乎是無法執行的,因爲都不知道小敏去哪裏了。
對於這種結果,阿玲心中非常清楚,她告訴法官,啓動這場訴訟只是爲了留一份證據,因爲法庭根據阿玲的要求,在出入境部門查找了小敏的記錄,只找到了孩子的出境記錄,而沒有入境記錄,這些內容都寫入了判決書中。阿玲說:“希望如果有一天,我能碰到我的孩子,當他要責怪媽媽爲什麼這麼多年不去看他時,我能拿這份判決書告訴他,孩子,媽媽不是不想去看你,媽媽曾經找過你,但是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