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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經法院強制得到探視他面對的是孩子的哭泣
陳秀鬆說,探視的目的是爲了減少父母離異對孩子心靈造成的傷害,是爲了讓雙方不要向孩子灌輸恨意,“但這個要做到非常難。因爲探視權糾紛要進入執行程序的雙方,往往是隔閡嚴重,互相仇視,劍拔弩張的。”
陳秀鬆還遇到過這樣一個偏激的例子。阿明和阿紅兩人婚姻走到了盡頭,雙方都想早日結束,但5歲兒子小強的撫養權是雙方爭執的重點,兩人都不願意放棄。離婚前就已經鬧到了明搶暗奪的地步。先是爸爸阿明就把小強搶到手,帶回了湖南老家,然後媽媽阿紅不甘示弱,帶領一幫壯漢北上,趁阿明不注意時,又把小強搶了回來。
最後,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小強由媽媽阿紅撫養,而阿明擁有每月4次的探視權。但是離婚後,阿紅並不讓阿明探視小強,阿明只好到法院申請進入執行程序。經過執行法官做工作,阿紅同意讓阿明探視一次小強,而地點選擇在法院裏。
於是,那一次探視讓陳秀鬆印象非常深刻。當時阿明和阿紅都帶了一批壯漢來法院,就在探視房間外守着。阿明帶了半車廂的玩具在房間裏等候,而小強一進房間就哭,先是小聲啜泣,然後號啕大哭,根本不願意叫爸爸。就這樣過了幾分鐘,法官只好讓孩子出來找媽媽安撫一下情緒,而阿紅就說已經完成探視了,帶了孩子揚長而去。
陳秀鬆說,即使法官促成探視,仍有不少案件因小孩不願離開被執行人而導致探視權人無法按照既定判項與小孩短時間生活相處。而且,探視權行使是一項長期工作,很多探視權案件被多次反覆提起執行。
如何破解探視之難?
從事執行工作多年的陳秀鬆深感探視權糾紛背後,反映出父母離異對孩子的傷害有多深。他說:“要減少父母離異對孩子心靈造成的傷害,探視權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如果離異父母能夠大度一些,退一步海闊天空,纔是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同樣,陳秀鬆也知道這是說易行難,因爲“這其實是一種感情問題,感情問題要用法律形式來解決,現實是蒼白的!”
如何破解探視權執行難的難題呢?福田法院執行團隊給出了4點建議。
首先,合理判定探視頻率。根據離婚雙方的矛盾激化程度合理確定探視頻率,如雙方矛盾尖銳、敵對情緒嚴重,則探視次數不宜過於頻繁,同時根據案件實際確定對雙方均便利的探視地點,以保證探視權實現的成功率。
其次,結合探視時間確定撫養費給付時間,這對被執行人主動配合行使探視權具有一定督促和推動作用。
再次,加強與街道、社區、婦聯等部門的聯動。
最後,是採取“軟硬兼施”的執行舉措。一方面應認真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協調工作,另一方面對於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可酌情采取罰款措施,對於態度惡劣的被執行人,可在確保小孩得到正常照顧的情況下依法採取拘留措施,彰顯執行威懾力。(記者王納、蔣偲通訊員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