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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八桂法苑』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人胡平故意殺人一案,於1日9時在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2013年10月28日,廣西平南縣大鵬鎮發生一起殺人案,該縣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後在該鎮某米粉店購買食品時,只因米粉店不賣奶茶,遂拔槍打死已懷有身孕的女店主,其丈夫中槍僥幸未死。
今年2月,元貴港市南平縣民警胡平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審判長首先介紹庭前會議的情況,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申請調取證據材料、對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意見、有無新證據、申請證人出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以及其它與審判相關的問題聽取了雙方意見,組織交換新證據,明確了庭審的重點。
胡平陳述主要上訴理由時表示:『我沒有向兩受害人連開三槍,是蔡世勇上來和我搶槍時擊發的,證人張壽善的筆錄也證實蔡世勇用力撥開我的槍,槍纔走火,最主要的證據是蔡世勇左右衣袖上的射擊殘留物和我身上的射擊殘留物是一致的,所以一審說我連開三槍沒有事實依據。』
隨後,合議庭就案件事實向上訴人胡平發問。胡平表示,槍是他走進螺螄粉店時不小心掉到地上,撿起來纔拿在手上的。他開槍射擊天花板的目的,是因為對方說槍是塑料槍。他表示知道公安部關於警察配槍不能飲酒的規定。
辯護人認為一審認定的證據不需要重新舉證,但提出了質證意見,認為證人王集成、張文鋒、張壽善的證言以及被害人的陳述之間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隨後,辯護人繼續質證,對貴港市公安局槍彈痕跡【2013】23、24、25號的鑒定書、廣西金桂乙醇定性定量鑒定報告書等提出了異議。
經審判長詢問,檢察員表示不需要對一審采用的證據重新進行舉證、質證。
辯護人指出,有四組證據提交。第一份是廣西平南縣官成鎮育梧村全體上百村民簽名按指模的訴求書,要求對上訴人胡平從輕處理。理由是胡平從警10多年來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發生,而且不忘家鄉建設繼續辦理公益事業,深受全體村民的好評,屬於一個品格證據。
辯護人稱,第二份證據是一份諒解書和出具諒解書過程的光碟。該諒解書在庭前會議已經提交,諒解人是被害人吳英的父母、兄長,還有四個在場人見證。
第三組證據是5個人的詢問筆錄。可以說是辯方的新證據,但對法庭來說是舊證據,因為一審判決書沒有采用。辯護人說,『這三份筆錄的大部分對上訴人有利但沒有被一審采納,所以再次提交。』第四份證據是辯護人委托動漫公司根據槍痕鑒定以及其他證據綜合所做的現場模擬。
證據提交後,檢察員向法庭舉證了證人張壽善的一份證言筆錄。上訴人胡平及其辯護人認為檢察員提交的筆錄是事隔案發5個月後所做出的,期間媒體大量報道,不排除張壽善受到了輿論的影響。
檢察員繼續舉證三份分析說明,一是貴港市公安局刑偵五大隊主檢法醫師對案發時射擊次數的分析說明;二是主檢法醫師對吳英的損傷如何形成的分析說明;三是主檢法醫師對被害人蔡世勇的損傷如何形成的分析說明。
檢察員繼續舉證,最後一份證據是對證人張文鋒是否能看見案發現場情況所進行的偵查實驗筆錄。上訴人胡平及其辯護人首先提出該筆錄第2頁少一個參加偵查實驗的偵查人員的簽名,其次對證人張文鋒能否清楚看清案發現場的情況表示質疑。
隨後,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