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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8日電(記者林露)近期,國務院60個部門集體“曬”權力清單,涉及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共1235項。其中,教育部共有行政審批事項24項。記者統計發現,2013年以來教育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共有8項,其中,取消審批的項目7項,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項目1項。
近兩年,教育部進一步簡政放權。據記者統計,2013年和2014年,教育部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各有4個,包括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國家重點學科審批、高等學校設置和調整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審批以及民辦學校聘任校長覈准等。
近兩年教育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
2014
(4
項)
項目名稱
實施
機關
設定依據
處理
決定
備註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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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學科審批
教育部
《教育部關於加強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的意見》(教研〔 2006 〕 2號)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研〔 2006 〕 3號)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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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設置和調整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此爲“ 高等學校設置、調整管理權限範圍外的本科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和國家控制的其他專業審批” 項目的子項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關於發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 1988 〕 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此爲“ 省級自學考試機構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審批” 項目的子項
2013
(4
項)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合作辦學機構聘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覈准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國務院令第372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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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部分特殊專業及特殊需要的應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 2004 〕 62號)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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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使用超出規定命名範圍的學校名稱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00 〕 3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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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聘任校長覈准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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