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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能不見官
劉英團
“只見民不見官”是行政訴訟案件審判過程中的普遍現象。目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僅佔一成多。許多行政機關都以委託律師出庭的形式應訴,而律師很難真正深入瞭解行政行爲的背景信息和具體行政流程,不利於矛盾的化解和糾紛的解決。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不願出庭,原因主要在於放不下身段,感覺“尷尬”“丟臉”。儘管缺席審判也並不影響法律效力,但卻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員漠視公衆訴求的心態。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權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個人,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官員出庭與原告平等對話,體現的是對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僅丟不了“面子”,還會保住“裏子”。
敗訴後如何落實判決
張玉勝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律師吳有水狀告廣東省衛計委拒絕公開社會撫養費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廣東衛計委敗訴。不過,廣東衛計委如何落實法院判決?被引爲“不予公開”依據的“內部文件”如何處置?對拒絕信息公開的不作爲行爲如何問責?這些問題有待“下回分解”。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的磕磕碰碰,不僅有“國家機密”“內部規定”等的干擾,更有制度不周、問責乏力、成本過低等阻礙。縱觀廣州中院的裁定理由,“適用法律錯誤”只是從司法角度判定了政府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是錯誤的應重新作出處理,而沒有正面回答社會撫養費該不該公開的問題。
《人民日報》( 2014年04月09日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