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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居委會的工作章居然成了社區裏的“香餑餑”,就連在家中死亡居民的死亡證明書都得居委會蓋章出具。隨着人們與社區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居委會爲社區居民服務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在作爲基層社會組織的社區居委會爲協助居民進行服務性工作的同時,也有很多問題困擾着他們,居委會的公章該如何使用?居委會到底能爲居民證明些什麼?這是居委會面臨的一個難題。除此之外,小區養犬糾紛、居民私裝地鎖、廢舊自行車擺放等問題也讓居委會困擾不已。
蓋章證明啥都有
哭笑不得的證明
南開區萬興街某居委會的嚴倩如曾經遇到一件哭笑不得的事。一位居民來開證明,內容大致是這樣的:“我們特此證明某某夫妻因某方不具備生育能力,需要做人工助孕。”要證明的竟然是一個助孕機構,居民說爲了做助孕已經排了很長時間,助孕機構說必須有居委會的證明,否則不能做。嚴倩如說,居委會又不是醫療機構,況且人家夫妻的問題他們也無從而知,這個章居委會怎麼蓋呢?
本末倒置的證明
河東區某小區居委會的肖豔春副主任告訴記者,“一位居民要在小區裏辦公司,涉及到民用房改商用房,工商局要求居委會開出‘不擾民’證明,可是公司還沒開業,怎麼證明擾不擾民呢?如果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擾民現象,居委會肯定要承擔責任。這個證明讓我們很糾結。”
強人所難的證明
河東區大直沽某社區的居委會主任袁義說,最讓他們無奈的證明是“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這個證明居委會開起來其實沒什麼用,因爲居委會根本沒有辦法掌握小區居民的情況,可是往往這些證明都是用人單位要應聘者開的。”袁義每次只能用“居住在本小區期間沒有發現不良行爲”的字眼來開這種“牽強”的證明。
畫蛇添足的證明
每到暑期,很多家長會帶孩子出國旅行,家長常常被要求到居委會開具親屬關係證明。南開區某居委會的龐秀琴主任說,來開證明的居民都是拿着公證處的表格,“這種證明倒是不難開,我們基本就是要求證明人把戶口本、出生證都拿來,照着戶口本、出生證的寫法抄上一遍,然後蓋章。”令人不解的是,“爲什麼公安機關和計生部門出具的戶口本、出生證不能證明呢,偏偏要居委會的一張打印紙作爲證明,真是畫蛇添足。”
居委會公章不是“萬能章”
市政協委員張士敏一直以來關注民政問題,採訪中,她告訴記者,目前居委會開展工作的法律依據是1989年實施的《居委會組織法》,在這部法律中對多種具體情況沒有對應的規範,這就造成了居民和一些單位把居委會當成了無所不能的調查機構、證明機構以及統計機構。因此,要解決居委會的“公章”難題,需要有關機構制定更詳細、準確的規定,使居委會在處理公章問題時有法可依。
在採訪中,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居委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希望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工作的同時,不要簡單地說“去居委會開個證明或者蓋個章吧”。居委會不是萬能的,不要把所有問題都推到居委會,能通過其他渠道證明的,就不要讓居委會重複證明。
一位街道負責人坦言,居委會的公章看似不大,權限可不小。好多事情離了它都不行。其實在這個信息發達的社會,好多信息都建立了數據庫,可以通過網絡查詢了,爲啥非要用這種方式證明呢?希望相關部門明晰責任,讓居委會履行好應該履行的責任就行了,也讓老百姓少跑幾趟腿。
記者就社區居委會公章的使用頻頻遇尷尬的問題採訪了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的唐忠新教授。
唐忠新教授表示:“我覺得目前的這種情況主要根源在於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時期基層管理模式的轉變造成的。首先是以往的計劃經濟模式中需要開具的各種證明沒有現在這麼多,其次是即使有一些需要出具的證明,開具證明的主體也是單位,不像現在很多人需要在社區開證明。這在很大程度上就要求社區成爲社會管理的基本載體,社區居委會需要協助政府做的事情更多了,同時老百姓對居委會的要求也更多了。”
對於居委會遇到的各種開具證明的情況,唐忠新教授稱:“其實我在參與《居委會組織法》修訂進行調研的時候就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從目前瞭解的情況分析,居委會開具的證明主要是兩方面的,一個是爲了完成社會服務管理,另外一個則是企業要求開具的各種證明,其實後者通過社區居民要求居委會開具證明的這種行爲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記者解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