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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14日電(記者彭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關於貫徹實施〈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主動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
意見規定,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既包括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權案件當事人、符合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人。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主動了解當事人家庭生活狀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不論其戶籍在本地或外地,均應主動開展救助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人,也應根據規定及時提供救助。
意見要求檢察機關要積極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聯合救助機制。此外,意見還要求各省級檢察機關推動研究制定本地區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