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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1日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採取多種措施推動相關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近日,天津市金融機構正式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據介紹,天津銀監局向局機關、濱海分局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別下發了《天津市銀監局辦公室關於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通知》和《關於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查詢制度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在開展授信、信用卡、信用證、貼現等所有涉及信用風險的業務時,應將查詢客戶是否爲失信被執行人作爲前期調查、審查審批、後期檢查、評價審計的必經程序,及時覈查相關信息,並將覈查結果予以登記備查。
《通知》還要求天津銀監局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作爲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的重要依據。在對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和開業申請審查時,失信人應認定爲不符合發起人條件,將其作爲批准機構設立的限制條件之一;對已批准設立的法人機構,如股東存在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視其情況採取前期改正、責令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原則上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已擔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失信被執行人,視其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問責並取消考覈評先資格;在人員招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相關工作中,引入信用情況審查等。 (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徐柏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