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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為尋佳偶登上電視臺的相親節目《選擇》的舞臺,與趙女士相識並閃婚。婚後僅半年雙方就產生矛盾,王先生起訴要求離婚。近日,經通州法院調解,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
王先生稱,他曾登上《選擇》的舞臺尋求佳偶,趙女士借此機會與他相識相戀,二人隨後還參加了《選擇》的特別節目,向電視觀眾『秀恩愛』。但婚後僅僅半年,趙女士便對他父母漠不關心,甚至在他患腰椎疾病期間,也未盡到妻子責任。他曾起訴離婚,後撤訴。現雙方已分居一年多,他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首飾及改口費。
趙女士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和首飾,並認為改口費是雙方父母互相給付,且已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不同意返還。
法院認為,改口費是王先生父母給趙女士的,且在雙方結婚後獲得,結合實際情況及風俗習慣,改口費不具有彩禮性質;王先生認為首飾也是彩禮性質,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符合返還的法定條件,綜合以上法律關系,法院為雙方展開調解工作。王先生最終放棄上述主張,雙方協議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