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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全市查違專項行動有效打擊了違建。(本報資料圖片)
原標題:爲“小產權房”確權系誤讀
今年4月1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試點工作正式啓動,我市有關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試點工作的開展也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各大媒體也對試點工作進行了多方報道及解讀。昨日,市查違辦就近期有媒體報道認爲“試點工作係爲‘小產權房’轉正”等說法,在本報進行獨家澄清及再次聲明, 試點工作不是爲“小產權房”確權,且深圳並不存在通常意義上的“小產權房”。
試點工作不是給“小產權房”確權
市查違辦首先就媒體報道存在爭議的“試點工作爲‘小產權房’確權”一說進行澄清。
據瞭解,所謂“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向社會公衆租售的房屋。國家層面有關文件在提及“小產權房”時,實際側重於三個方面:一是佔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佔地的違法性;三是主體方面強調是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
而深圳在經過1992年和2004年兩次農村城市化改造之後,全市原農業戶口人員已全部轉爲城市居民,農村集體土地已轉爲國有,土地所有權實現了從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二元結構到國家所有的一元結構的轉變。鑑於全市土地已經國有化的大背景下,我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在佔地性質方面與“小產權房”存在着本質區別,是農村城市化的歷史進程中所產生的若干問題之一。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此前也曾多次出臺法規、政策對我市歷史遺留違法建築進行規範。在《實施辦法》出臺前,我市已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10月17日通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規”)處理了部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和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
因此,有關個別媒體認爲的我市“住宅類違法建築就是小產權房”的說法屬誤讀;而且我市積極開展探索的有關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試點工作,也不是給“小產權房”確權和予以轉正。
非原村民所建及以房地產開發爲目的不予確權
市查違辦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市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政策對非法房地產開發的處理原則爲從嚴、從重。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在此次試點工作開展過程中,對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對以房地產開發爲目的未經批准建設的住宅類違法建築(包括建成後已實際分割轉讓的情形),不予處理確認。
同時,《實施辦法》第61條還規定,以房地產開發爲目的興建違法建築,除依法拆除、沒收或者徵收所建違法建築外,對已實際分割轉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違法建築轉讓方,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按實際轉讓違法建築的建築面積以評估的工程造價確定;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爲落實《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精神,我市在出臺《實施辦法》的同時,還配套出臺了《市查違辦關於堅決查處在建、在售違法建築的通知》,通過排查摸底、掛牌督辦、查人查事結合等方式,部署在建、在售違法建築專項整治工作,堅決打擊在建、在售違法建築。
符合條件的遺留違建一戶僅一棟可辦房產證
市查違辦還表示,試點工作將嚴格依照《實施辦法》規定,對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一戶僅有一棟可辦理商品性質的房地產證。
據瞭解,《實施辦法》第39條中,對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依法按照我市有關規定申請轉爲商品性質的須符合以下條件:依法辦理初始登記後,原村民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48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申請轉爲商品性質時的公告基準地價的10%補交地價;已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處理取得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證的符合原村民“一戶一棟”原則的住宅類違法建築,已取得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屋安全鑑定合格報告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憑證的,也可以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轉爲商品性質。
所以,試點工作中,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僅在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的情況下,申請48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補繳地價,纔可轉爲商品性質。而有媒體報道稱的“原村民名下三棟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均可以辦理商品性質的房地產證”的說法系嚴重誤讀。
爲避免社會公衆因部分媒體有關上述報道所引起的誤讀、誤解,市查違辦特別在本報進行獨家澄清與聲明。同時也表示,歡迎各界媒體的繼續關注與監督,以期更有利於推進試點工作。(記者段琳筠通訊員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