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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烤魚坊員工在宿舍休息時從上鋪摔下,造成顱腦受傷。出院後,該員工將烤魚坊老闆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7萬餘元。但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員工的摔傷系意外事件,而烤魚坊老闆並無過錯,因此依據民事法律中“雙方均無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的精神,判令烤魚坊老闆一次性給付原告補償費7000元。
男子蘇某通過招工於2013年6月來到老闆劉某經營的烤魚坊後廚工作,並於上班當天搬到劉某提供的員工宿舍居住。蘇某居住的牀位是男員工宿舍靠牆的上下鋪。同年7月的一天早晨7時許,蘇某從宿舍上鋪摔了下來。和蘇某住在一個宿舍的其他員工將該情況告訴了劉某。劉某趕到,將蘇某送到醫院救治,並在醫院撥打了“110”報警,同時還爲蘇某墊付了檢查費和住院押金。經鑑定,蘇某爲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胸椎骨折等。鑑於蘇某傷情嚴重,醫生爲他做了開顱手術。住院期間,蘇某支付了醫療費5.7萬餘元,併產生了護理費等費用。
由於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蘇某將劉某起訴至法院。他認爲,劉某提供的住宿未達到安全保障條件,造成他摔傷,所以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蘇某要求賠償的數額爲7萬餘元。
被告劉某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他不能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爲原告受傷不是發生在工作期間,而且原告是成年人,如果從上鋪摔下來,受傷的應該是後面,可是原告卻是前面受的傷。再有,原告患有嚴重的抑鬱症,在平時工作中都無法與後廚的其他員工溝通。另外,被告的餐館是早晨10點上班,工作人員一般到9點才起牀。員工們反映原告經常凌晨兩點才睡覺,早晨6點左右就起牀,時常打擾大家休息,所以原告的摔傷不是在其睡覺期間造成的。而且,原告完全可以睡下鋪,可卻說上鋪安靜,所以拒絕睡下鋪。被告人代理最後說,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原告摔傷的過程也沒人看到,所以不同意給予原告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沒有任何肢體接觸和沒有任何外力作用下受傷。其雖訴稱,是由於被告提供的上下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導致其在睡覺時從上鋪摔下受傷。因原告對其受傷經過不能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採信。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表示,原告作爲被告的僱員,因故受傷,被告主觀上不具有過錯,客觀上也未實施致原告受傷的行爲,因此原告此次受傷應認定爲意外事件。依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該規定,在雙方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時,應根據公平原則,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下,由被告對原告所受損失給予一定經濟補償。鑑於被告在原告受傷後積極採取措施,送原告到醫院進行救治並墊付了部分費用,且庭審中被告亦表示願意給付原告一定的補償費。在此基礎上,法院酌情確認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補償費7000元。(記者張家民通訊員王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