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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家餐廳爲方便食客如廁,竟在其屋頂平臺上搭建了兩間廁所,由於廁所門直對着一戶居民的窗戶,引來居民不滿,從而被告上法庭。日前,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餐廳廁所已給原告生活造成妨礙,一審判決被告餐廳業主將兩間廁所全部拆除。
趙某是本市和平區某小區居民。據趙某稱,一家餐廳屋頂緊鄰其所居住房屋的主、次臥室的東向窗戶。大約在2012年上半年,餐飲店在屋頂平臺上又搭建了兩間廁所。該廁所門直對趙某家窗戶,相距不足三米,不僅餐廳人員來來往往如廁,且廁所門長期大開致使趙某在夏天根本不能開窗通風,給其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和安全隱患。由於餐廳所在房屋系一家食品公司承租的公產房屋,趙某遂將餐廳業主沈某、食品公司及該房屋的管理單位某房管站一併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搭建於上述餐廳屋頂上的兩間廁所。
訴訟期間,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沈某拆除了北側廁所的外牆及馬桶,遺留有抽水設施和管道。南側廁所部分,沈某認爲對趙某不構成妨害,因此未予拆除。對此,趙某認爲雖然南側廁所沒有開向其房屋窗戶,但是廁所仍有異味影響生活,因此堅持要求沈某將搭建的廁所全部拆除,恢復原狀。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被告沈某在經營期間未經批准自行搭建了本案涉訴兩間廁所,根據法院現場查看並拍照顯示,該兩間廁所與原告房屋窗戶相距過近,其中北側廁所門直接開向原告房屋窗戶,十分有礙觀瞻,應當予以拆除。對於南側廁所的問題,雖然被告沈某認爲廁所門沒有直接開向原告房屋窗戶,不會對原告造成影響,但實際上如廁產生的異味也會對原告生活造成實際影響。同時因原、被告目前存在的糾紛,該兩間廁所的存在勢必會對原告的心理造成不良影響,降低了原告原有的生活質量。鑑於以上理由,被告沈某自行搭建兩間廁所的行爲已經構成了民法通則規定的“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程度,被告沈某應負有排除該妨礙的義務。對於原告所訴被告某食品公司,因該公司系公產承租人,並非搭建廁所的行爲人,故不應承擔拆除義務。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於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