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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記者從市高院獲悉,爲及時發現和解決北京法院、法官在司法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統一管理、有序規範全市法院審務督察工作,市高院正式出臺《北京法院審務督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辦法》,督察結果對被督察對象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取消資格和扣分兩個方面。針對被督察單位規定,因同一督察事項被市高級法院連續通報二次的,或者年內被市高級法院共計通報三次以上的,或者被市高院發出《審務督察建議書》和《審務督察告知書》共計三次以上的,取消被督察單位當年年度考覈評優評先資格。
針對被督察個人,包括全市法院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和聘用制人員,根據本人被市高級法院和本院通報及發生同一督察事項的次數,將分別被取消年度考覈評優評先、法官遴選、領導幹部競爭上崗、非領導職務晉升等相應資格,或者被延長預備黨員轉正期限,甚至會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