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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勞動用工制度的變革,本市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增加。以和平區法院為例,該院2011年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363件,2012年受理381件,2013年受理403件。這些案件普遍存在起訴率高、集團型訴訟增多、涉及行業范圍廣等特點,解決勞動爭議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已成為司法實踐中刻不容緩的任務。
勞動爭議訴求復雜
和平區法院相關統計數據顯示,目前該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三大特點:第一,當事人雙方成分復雜。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既有國有企業,也有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既有高科技企業,也有制造業及手工傳統企業;既有從事工業企業,也有會計師事務所等新興的中介服務行業。勞動者中,既有從事體力勞動的藍領工人,也有從事腦力勞動的會計師等白領乃至高管。第二,涉及當事人眾多、利益衝突嚴重。勞動爭議案件中經常會出現眾多勞動者因勞動合同履行、報酬給付等共同訴訟,且勞動者在訴訟過程中情緒較激動,矛盾易激化,難於調解,在2011至2013年民一庭受理的一審勞動爭議案件中,判決結案的約佔60%。第三,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復雜,訴求范圍涉及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福利、社會保險、醫療費、公積金、檔案管理、除名、辭退等多個方面的問題,各項請求涉及的法律法規龐雜。
勞動關系不穩定較普遍
據和平區法院民庭法官分析,目前的勞動爭議案件普遍存在的一大問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穩定性不足。這一現狀直接影響著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期限方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范圍過窄。目前,我市剩餘勞動力大量存在,城市職工下崗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一般勞動者根本無力和用人單位討價還價。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單方面確定。根據所受理案件統計,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大多在一年至三年之間,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從而誘發了大量的勞動爭議糾紛。
用人單位『居高臨下』
我國《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但在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往往將合同的主要內容制定成統一的固定條款,而作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很少或根本沒有修改權,只能選擇簽或不簽,從而使處於劣勢地位的勞動者,失去了與處於優勢地位的企業平等協商的權利。此外,用人單位還隨意行使解除權。現實中,單位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舉不勝舉,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做法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成為誘發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原因。本報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於筱江吉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