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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青年小王曾在本市一家商業街當過3個多月保安,但用人單位沒跟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按規定給付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小王爲此與前“東家”打起勞動爭議仲裁官司,討要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欠發工資以及法定節假日3倍工資的加班費。春節前,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幫小王討回公道,3種賠償款項加起來共5800多元。
去年8月到10月,小王一直在商業街當保安,其間一直沒歇,趕上了中秋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可用人單位一直沒給過加班費,10月份因只幹了半個月也沒趕上領工資。小王辭職後一再向原單位討要欠發工資和加班費無果,最終求助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瞭解情況後表示,小王還可索要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
爲使小王打贏官司,盧彥民律師幫他取得了充足的證據。仲裁庭上,原用人單位稱不知道有小王其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小王拿出在原用人單位當保安時的工裝及休息室、更衣室的鑰匙,仲裁委員會認定有效,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最終,在盧彥民律師的幫助下,小王討回了權益。
律師點評
盧彥民律師認爲,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費。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的客觀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根據《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分別支付相應標準的加班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