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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司機張某酒後駕車上路,經過一座立交橋時下車看指示牌沒有拉住手剎,車輛溜車發生事故,民警處理事故時發現張某涉嫌醉駕。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張某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張某,男,62歲。2013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張某駕駛灰色長安牌小客車沿東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中山門立交橋上時將汽車停下看道路指示牌,其所駕駛的小客車竟突然溜車,撞到了後面汽車前部,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趕到現場處理事故時發現,張某喝過酒竟然還駕駛機動車上路,因為沒有拉住手剎纔造成溜車,引發了這起交通事故。所幸的是,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後經鑒定,被告人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0.04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准。法院對張某做出上述判罰。 (記者王赫岩通訊員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