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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批交通事故典型案件,針對人們關心的常見交通事故認定問題,法官作出瞭解答和提示。
好心“拼車”不是免責理由
案例:王女士乘坐同事劉女士的私家車出遊,車輛由劉女士僱傭的司機張先生駕駛。途中車輛發生事故,王女士身受重傷,遂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劉女士和張先生連帶賠償王女士29萬餘元。
說法:車主劉女士稱,大家是自願出去遊玩,自己不應承擔對王女士的賠償責任。司機張先生認爲,自己是車主僱傭的司機,即使需要賠償,也應由僱主劉女士承擔。但經北京市密雲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張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而車輛所有人也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王女士的訴求理由正當,其損失應當由車主劉女士和司機張先生共同承擔。
提示: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須確保同乘人的安全,好意搭乘他人發生事故並不是免責的理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想要搭乘他人車輛的人員,在享受因此而帶來的便利快捷舒適的同時,也要對於由此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法律後果有所預見。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須擔責
案例:王某騎電動自行車載着妻子徐某橫穿道路時,與白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王某、徐某受傷,兩車損壞。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原、被告各承擔50%的損失。
說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超過保險責任賠償限額部分,根據過錯程度判定雙方應負責任比例。該案中,王某帶人橫穿道路,自身存在過錯,因此認定小轎車司機白某、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王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提示:近年來,與電動自行車相關的交通安全責任事故案件逐年增多,應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源頭管理,禁止超速、超重的電動自行車流入市場;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車輛,不能貪圖廉價,還應增強交通法規意識,規範行駛,控制車速。
停車場內醉酒倒車屬犯罪
案例:鮑某醉酒後在北京市昌平區一停車場倒車時,與嶽某駕駛小型轎車發生剮蹭。經檢測,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26.1mg/100ml。最終,鮑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
說法:危險駕駛罪中對“道路”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醉酒後在上述地點駕駛機動車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提示:駕車人應樹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駕車理念,不可存僥倖心理,一些具有較強“公共性”的特殊區域,如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小區、大學校園、公共停車場、農村道路等場所均屬於“道路”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