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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天津大港濕地保護區內非法捕殺東方白鸛等瀕危野生動物案作出終審裁定,四名涉案人員分別領刑。
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春來、劉玉明、陳士君、桑景權等人,在被告人王春來承包的大港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萬畝水塘,先後采用『用藥涂抹小魚魚鰓制造藥餌』和在水草上或水面拋灑農藥『克百威』的方法捕殺野生鳥類,造成共計118只野生鳥類死亡,其中東方白鸛20只(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物種)、天鵝1只(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且上述被毒殺的118只野生鳥類均已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據了解,本案經天津二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四被告人非法投毒捕殺瀕危野生鳥類,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均應予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審法院認定四被告人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王春來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劉玉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桑景權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陳士君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