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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嚴格治理違法生產、銷售機動三輪車的通告
天津北方網訊:爲了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現就治理違法生產、銷售機動三輪車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生產機動三輪車。違反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違法企業處5-20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二、禁止非法銷售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機動三輪車。違反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並處3-5倍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三、禁止銷售擅自改裝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違反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處50%——3倍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14年5月23日起施行。
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