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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起命案擺在眼前,一樁樁事端公諸於法庭——
2001年10月,劉漢等人在成都紅頂夜總會娛樂時,與同在此處娛樂的史俊泉發生糾紛,劉漢提出出資人民幣1000萬元殺死史俊泉,後放棄殺人行動;2008年,劉維以廣漢一加油站油品存在質量問題爲由,安排曾建軍等人堵塞加油站入口,隨意毆打加油站員工;1999年,漢龍集團下屬小島公司在工程開發過程中,與當地村民產生矛盾,田偉帶人對村民進行毆打;2000年10月的一天,劉維帶人持槍在廣漢市帕提亞大酒店的遊戲機廳內藉故鬧事……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指控該組織尋釁滋事和多起欺壓羣衆違法事實的證據。
法庭調查中,法警擡着陳列在展板上的槍支,向被告人、辯護人、審判席展示。在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涉案的衝鋒槍、“六四”式手槍等槍械以及制式子彈、鋼珠彈等物證及照片。
公訴人指出,該組織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數量很大,危害極大,後果極其嚴重。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典型特徵之一。
經濟特徵——通過多種非法手段形成強大經濟實力;組織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
起訴書指控:從1993年開始,劉漢、劉維、孫某某等人先後在四川省廣漢市、成都市、什邡市、綿陽市等地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串通投標、騙取貸款等非法斂財行爲。劉漢和劉維等人還分別依託漢龍集團等經濟實體的經營活動,不斷壯大經濟實力,獲得鉅額資產。
公訴人當庭出示了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大量證人證言,以證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資金總額爲人民幣38.3493億元、美元1.4億元;出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證明劉維壟斷當地賭博遊戲機廳、河道採砂權,獲利400餘萬元,通過暴力行爲壟斷廣漢市賭博遊戲廳獲利數千萬元。
法庭調查顯示,被告人曠曉燕等人先後在境內邀約劉漢等20餘人赴澳參賭,並安排被告人劉淼在澳門爲賭客提供出碼、換碼等服務以獲取洗碼佣金。曠曉燕當庭供認,劉漢曾在成都向他支付賭債2億餘元,尚欠5億餘元。
在多個合議庭的法庭調查階段,多組證據證明該組織利用所獲利益,爲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給予經濟補償、發放工資獎金、償還賭債、購買住房和租房等,強化控制和維繫組織生存發展。
檢方指控,2002年5月,被告人桓立柱與仇德峯等人在成都“卡卡都”俱樂部與人發生爭執後將尚東泉殺死。劉漢派人疏通關係,桓立柱、王宏偉在被關押36天后釋放,仇德峯被判刑4年。
漢龍集團副總裁劉某證言稱,“卡卡都案發後,公司沒有開除他們,我記得公司一直在給他們發工資。”證人張某證言稱,“仇德峯服刑後,我按集團領導的安排去給他送過錢和生活物資。後來我才知道他是劉漢的保鏢。集團負責出生活費,讓他在監獄裏過得舒服點。”
危害性特徵——以暴力手段對當地羣衆形成心理震懾;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影響當地經濟秩序;賄賂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形成保護傘。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通過打壓競爭對手,壟斷廣漢市賭博遊戲機廳等地下賭場;插手什邡市採砂行業,破壞採砂權的公平交易環境;在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一定區域和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在劉維等7人案庭審中,公訴人舉證證明,1996年至2000年,劉維、曾建軍到遊戲機廳收取“保護費”、起鬨鬧事砸毀遊戲機、敲詐勒索等犯罪事實。
檢方出示多份證據指控該組織成員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影響當地經濟秩序。
2005年底,從事砂石經營的黃某欲競拍什邡市馬井鎮金橋村河段採砂權,通過劉漢給劉維打招呼幫忙。後劉維安排手下到拍賣公司報名並交納保證金,要求其他人退出競拍。全場僅黃某一次舉牌即以280萬元的價格成交。
鞏某某證言證明,其參加競拍並繳納60萬元保證金後,劉維手下要求其退出競拍。“他們揚言,舉一次牌挨一刀,舉兩次牌挨一槍!”“幾分鐘後又有人打我電話,他說他是劉維,並說馬井金橋河段競拍是他哥劉漢的關係,叫我退出來。因此我沒有去舉牌。”“劉家的勢力太大了,他們手下小弟很多,這次我要是不退出,不僅直接得罪劉維,還得罪劉漢。我敢得罪他們?命都沒有了。”
該組織通過賄賂、拉攏腐蝕等手段,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重罪輕罰或輕罪快放。在劉學軍等3人案中,檢方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和皮衣、手錶等物證,以證明該組織一直尋求“保護傘”。
檢方指控並出示證據,證實劉維通過過年發紅包,出資購車,多次給予現金、皮衣和手錶等方式拉攏、腐蝕劉學軍(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劉忠偉(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和呂斌(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原處長)的犯罪事實。
組織特徵——人數衆多,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分工明確,層級明確;具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
公訴人指出,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劉漢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孫某某負責執行劉漢指示以及漢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劉小平負責漢龍集團財務管理,通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活動聚斂錢財;劉維主要負責領導曾建軍、陳力銘、文香灼等人充當打手或保鏢,爲該組織排擠打擊對手。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被告人劉漢、繆軍、孫華君、唐先兵、車大勇、仇德峯等人的供述,曾某、李某等人的證言等100多份證據。
公訴人當庭宣讀被告人繆軍的供述稱:“劉漢是老大,公司員工要爲公司的事敢打敢殺,出了事由公司出面搞定。人在外面躲藏,公司給發工資、費用。”
從公訴人與被告人繆軍當庭的問答中,劉漢對組織成員的控制與威懾可見一斑——
公訴人:你在歸案後並沒有馬上供出劉漢的指使行爲,有什麼原因嗎?
繆軍:因爲當時很害怕。
公訴人:怕什麼?
繆軍:劉漢黑白兩道都能搞定,我不敢說。如果說了,我怕他出去以後,我家人生命受到威脅。我參與殺死王永成殺史俊泉,我和他們無冤無仇,是受到劉漢、孫某某的指使纔去做的。殺害王永成的案子,搞得我妻離子散。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另案被告人田偉出庭接受調查,證明孫某某和劉漢都說過“要敢打、敢衝,打架必須打贏,出了事公司會負責”的話。多名被告人的多份供述顯示,爲公司利益打架公司會管,有功的獎勵、提拔重用,但當劉漢被史俊泉用槍頂着頭威脅時,保鏢張某某因不敢拔槍,不久劉漢授意將其開除。
在劉學軍等3人案中,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揭示其組織層級的重要證據——劉學軍的4本工作筆記。泛黃的筆記本上,以日記的形式記錄着劉學軍從警期間,曾詳細勾勒出了劉漢、劉維、孫某某、曾建軍、陳力銘等人的層級結構。公訴人指出,劉學軍包庇劉漢等人,未將該記錄按規定提交歸檔。
公訴意見書指出,劉漢、劉維等人爲首的犯罪組織,不僅符合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而且作惡累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依法應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判處。